股权三次拍卖后流拍怎么办
云和刑事律师
2025-04-12
法律分析:
(1)股权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有优先选择权,可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法院会准许这一合理诉求,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权益。
(2)若债权人不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需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这是程序上的要求,为股权寻找新的出路。
(3)若自变卖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股权,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法院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股权退还被执行人。不过,若还有其他执行措施可行,则另当别论。
提醒:
不同案件中股权流拍后的处理细节可能有差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此时法院会准许。这能让债权人获得一定权益补偿,减少损失。
(二)若债权人不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要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这是为了进一步尝试处置股权。
(三)自变卖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股权,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股权退还被执行人,但有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这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股权三次拍卖都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按此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法院会准许。
2.若无人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会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3.公告六十日内没人愿按保留价买股权,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股权给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股权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以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若不申请或不同意,法院七日内发变卖公告,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股权,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股权经过三次拍卖都未能成功拍出时,为保障各方权益,有明确的处理流程。允许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是给予债权人一定的选择权利以实现债权。若他们不选择抵债,法院发出变卖公告以寻找其他买受人。若变卖也无人购买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股权,不过存在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权益,也保证了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如果您在股权拍卖及执行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股权三次拍卖流拍后,可先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拍卖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法院会准许。若不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需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2.若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愿以保留价买受股权,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通常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股权退还被执行人。不过若该股权还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则另当别论。
3.为避免股权多次流拍,在拍卖前可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确定保留价。同时在变卖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推广,提高股权的关注度和吸引力。法院也应及时与各方沟通,了解抵债意向,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1)股权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有优先选择权,可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法院会准许这一合理诉求,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权益。
(2)若债权人不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需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这是程序上的要求,为股权寻找新的出路。
(3)若自变卖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股权,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法院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股权退还被执行人。不过,若还有其他执行措施可行,则另当别论。
提醒:
不同案件中股权流拍后的处理细节可能有差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此时法院会准许。这能让债权人获得一定权益补偿,减少损失。
(二)若债权人不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要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这是为了进一步尝试处置股权。
(三)自变卖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股权,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股权退还被执行人,但有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这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股权三次拍卖都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按此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法院会准许。
2.若无人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会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3.公告六十日内没人愿按保留价买股权,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股权给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股权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以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若不申请或不同意,法院七日内发变卖公告,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股权,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股权经过三次拍卖都未能成功拍出时,为保障各方权益,有明确的处理流程。允许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是给予债权人一定的选择权利以实现债权。若他们不选择抵债,法院发出变卖公告以寻找其他买受人。若变卖也无人购买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股权,不过存在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权益,也保证了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如果您在股权拍卖及执行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股权三次拍卖流拍后,可先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拍卖保留价接受股权抵债,法院会准许。若不申请或不同意抵债,法院需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2.若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愿以保留价买受股权,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通常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股权退还被执行人。不过若该股权还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则另当别论。
3.为避免股权多次流拍,在拍卖前可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确定保留价。同时在变卖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推广,提高股权的关注度和吸引力。法院也应及时与各方沟通,了解抵债意向,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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